作者
徐向前;杉杉漫
来源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有媒体称,“里约奥运,中国奥运健儿在多个项目遭遇不公正待遇。”8月8日,奥运会体操比赛结束了第二个比赛日,中国队除了个人全能有2人进入决赛外,平衡木、高低杠、跳马和自由操均只有1人晋级,夺冠热门项目纷纷被打低分无缘决赛。尤其是拳击,“中国选手吕斌在比赛中一度将对手打到读秒,占尽优势,裁判宣布结果前大家已准备好庆祝,然而不曾想裁判却高高地举起了对手的手……”
结果一出,吕斌愣住了,外方解说都看不下去了,连周围的观众接受采访时都说应该是吕斌赢,最后硬汉吕斌哽咽着说“服从裁判判决”...
遗憾无缘八强...
吕斌微博说,“裁判偷走了我的梦想”。
作为法律人,每当有诸如此类事件出现,还没有来得及愤怒,第一反应就会是“裁判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按照规则而言,又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就没有理由指责裁判是“黑哨”,尽管结果并不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
然而,对于里约奥运会拳击赛的质疑,在《卫报》中就有揭露,“国际拳联卷入贪污和财政五点的传闻甚嚣尘上时,业余拳击圈高层人物警告,里约奥运拳击比赛中的很多比赛进程,包括比赛名词,可能已经被确定。”[i]而事实上,这也并不是第一次出现类似问题
1奥运史上的裁判争议尽管国际奥委会采取了多项措施,依然无法从根本上不公正的裁判,这是人类面临的永恒困境。
1、年第四届伦敦奥运会,所有的裁判员都是有伦敦奥组委指派的,而且绝大多数为英国人。因为在裁判中多次偏袒本国运动员,而引起许多国家的强烈抗议,英国的裁判员也因此被成为“爱国裁判”。在这届奥运会上,英国共获得枚奖牌,位居第一。第二名的美国共获47枚奖牌。
2、年洛杉矶奥运会,在短跑男子米决赛中,因为跑道是弯的,每个运动员的起点不同。由于裁判员的测量失误,美国短跑运动员拉尔夫.梅特卡的实际跑距是米,最终跑出21秒5的成绩,而第一名的成绩为21秒2。
3、年赫尔辛基奥运会,男子10公里竞走决赛赛场上,瑞士人施瓦布和前苏联选手容克因犯规被裁判告知取消比赛资格。但两位运动员没有理会裁判的判罚而跑了最后的30米,因为所有的淘汰必须在比赛过程中发生。最终他们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成绩居然被保留了下来。
4、年汉城奥运会,男子轻中量级拳击比赛决赛上,美国选手小罗伊·琼斯在比赛中明显占据优势,几乎每一个回合都将更多的打击送给对手,但裁判却将胜利判给了韩国选手朴熙洪。
5、4年雅典奥运会,男子花剑团体决赛上,在中国选手一次次击中意大利选手时,裁判希达西却裁决意大利人得分,导致场上形势逆转。国际剑联在赛后发表声明,承认这场决赛至少有6剑误判,称这是击剑史上的耻辱,并将希达西开除。
2遭遇不公正裁判,怎么办?在目前的机制下,只有一个办法,就是申诉,而且要及时申诉。奥运会历史上曾经发生过运动员因为不满裁判结果而殴打裁判的恶性事件。
3年10月14日,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在新德里通过了《奥运会仲裁规则》,这个规则明确规定了奥运会赛事申诉和仲裁的程序。这也是遭遇不公裁判的运动员维权的指南。
1、提出申请:首先,运动员或者所属国必须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缩写CAS)设立在奥运会的临时仲裁机构递交一份英文或法文版的仲裁申请。
2、组成仲裁庭:CAS接到仲裁申请后会及时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是首席仲裁员。
3、庭审通知:CAS秘书处通知争议双方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庭审。
4、审理阶段: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只进行一次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必须出示证人证言、专家证言、相关文件等证据。对于复杂的仲裁,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进行听证。
5、进行裁决:《奥运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24小时内作出裁决,并立即生效。
6、不得上诉:一裁终局,争议相关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
7、宣布结果:CAS临时仲裁机构通常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仲裁结果。
3奥运会怎样试图从源头遏制这类情形?现代奥运会的裁判系统有三部分组成。
1、CAS是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设立之初,CAS为国际奥委会的下属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20世纪90年代随着体育商业化程度的加深,CAS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年,在CAS的基础上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mationalCouncilofArbitrationofSport),该理事会独立国际奥委会,并广泛接触社会捐助,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机构,被称为“国际体育最高法院”。
CAS在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的布罗曼坦案和年长野冬奥会的罗斯案中,推翻了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维护了运动员的权益,大大提高了该机构的权威性。
2、裁判长,现代奥运会的比赛种类繁多,需要对裁判员进行专门的选拔与委任,因此奥委会设立了裁判长制度。有的大项目还设立了总裁判长,副裁判长和技术代表等不同职位。裁判长的主要工作就是选拔和委任裁判员。
3、裁判员,是直接进行比赛裁判的人员。现代奥运会的裁判员队伍十分庞大,分工与级别也十分细致。有的小项目只有一位裁判员,而大项目则有数个裁判员共同裁判,然后根据该项比赛的裁判规则算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
其中,裁判员的产生程序如下:
1、选拔标准:国际奥委会规定只有国际A级裁判才有资格参加奥运会裁判。想成为国家A级裁判十分不易,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就我国而言,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了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现行的等级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只有获得国家级裁判员资格后才有机会成为国际裁判,而且还必须经过专业国际体育组织的评定。只有担任过多次国际大赛的裁判且裁判公正,才有可能取得国际A级裁判。
2、选拔程序:首先是奥组委向各国发出邀请,其次由所在国家提名本国具有国际A级裁判员资格的人,再次由各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选择决定,最后在统一组织他们参加相关的裁判工作。在奥运会上与比赛技术有关的问题由各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负责,这也是裁判员选拔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淘汰率极高。
3、回避制度:奥运会建立了严格的回避制度,比赛国家所属的裁判员需要回避。奥运会历史上最经典的回避案例就是年的柏林奥运会上,篮球决赛,美国对阵加拿大。此时水平较高的美国籍裁判必须回避,而来自欧洲的裁判员水平还较低,难当大任。最后,奥组委选择来自中国的舒鸿,执法本次比赛。这也是奥运会历史上第一位中国籍裁判员。
4、辅助裁判:为了更加科学的判断运动员的成绩,公正地执法,国际奥委会采用了先进的辅助裁判工具,如电子眼和电脑分析系统。
5、其他的限制:比如,裁判员不能入住奥运村,而是按照所属的项目分住在不同的宾馆。比赛期间,裁判员不能私下接触运动员或教练员等诸多限制。
虽然在程序上进行了设置,奥运史上的误判或者不公正裁判并不能杜绝。但我们始终相信,规则之所以被尊重,一定在于被执行。